土地承包费未交无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土地承包权概念
土地承包权一般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村民外出打工,承包地应该被收回吗
承包期内,进城务工人员对承包的土地只要没有发生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情形,发包方就无权收回承包地。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仍不够发达。很多农民难以完全实现非农就业,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和第28条是就能否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具体规定。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承包期内,只有存在“村民连续二年弃耕抛荒”“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等情形时,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地。换言之,在承包期内,除了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者数人死亡,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生产,进城务工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并继续进行农业经营,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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