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原告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在我国起诉离婚开庭原告可以撤诉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我国,起诉离婚开庭时原告可以撤诉,但是,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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