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去世后,债务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01 14:11:55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死亡后,如果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配偶追要债务,其配偶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如果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不知晓这笔债务的存在,而且借来的钱也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则其配偶没有偿还的义务,只能用死亡人员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则无法实现。

欠款人死亡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债务人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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