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一、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包括进口产品在我国国内的销售,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产品质量法附件3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没有列入其中故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但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除外。
二、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采矿业的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这些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法上对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三、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与一般加工、制作的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属于本条第二款定义的产品范围内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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