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时间:2023-08-08 15:02:27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仅要依靠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还要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形成人人维护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形成这样的氛围,需要明确的奖惩。一方面,要依法查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尝试法律;另一方面,要表彰和奖励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榜样的作用是无穷无尽的。表彰和奖励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向他们学习,促进社会健康,鼓励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这里要指出三点:一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研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公民个人。第二,作为奖励对象,必须是对食品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标准是突出贡献,而不是一般的成绩。第三,表彰和奖励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第四,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不仅包括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如给予通报和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如何理解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有哪些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是指各项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到发生问题再查处、追责,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法着力体现了这一原则,如规定责任约谈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再如,增设了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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