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质押的,应当依法订立质押合同,并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事项。主债务自履行完毕后消灭,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也随之消灭。
一、质押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明晰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
质押合同必须明确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关系到诉讼时效的计算。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例如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担保的债权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视为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有违法律规定。
二、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可以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怎么看?
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依法订立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押物优先受偿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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