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经定点医院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往省级定点医院。因本省不能诊治需转往省外就医的,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转诊。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填写《平顶山市医疗费申报表》,并附转诊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总清单(清单上需粘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有效报销单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支付。
二、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需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因病须住院的,应在办完住院手续后三日内用电话等快捷方式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登记所住医院名称、科室、床号、病案号和所住科室联系电话,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填写《平顶山市医疗费申报表》,并附市医保中心住院登记手续、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总清单(清单上需粘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有效报销单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支付。如果住院七日内不到市医保中心登记或住院期间市医保中心指派人员到所住医院见不到病人或电话查询不到病人,都将视为挂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职工因公出差、经批准探亲期间患急病要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住院三日内由所在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内容同第三条)。待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填写《平顶山市医疗费申报表》,并附市医保中心住院登记手续、因公出差证明或探亲证明、来往路费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总清单(清单上需粘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有效报销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支付。
四、因欠费而暂停支付医疗待遇的参保单位,职工患病需在本市住院治疗时医疗费先由该单位或个人垫支,住院三日内由所在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内容同第三条)。待所在单位补交欠费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平顶山市医疗费申报表》,并附市医保中心住院登记手续、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总清单(清单上需粘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有效报销单据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待单位补足所欠医保金后,这些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清欠范围。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住(转)院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对于因意外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见义勇为除外),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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