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和法及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规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不超过50元和1000元的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税务机关需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罚款不超过5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税 务 告 知 程 序 : 对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一 般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时 ,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事 实 、 理 由 及 依 据 , 并 告 知 享 有 陈 述 、 申 辩 权 利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包括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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