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科院一处长被判刑
时间:2023-04-25 15:32:27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报讯(记者杨雪婷通讯员郭京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近日,原中科院研究生院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就因此罪名被法院判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2000年11月23日,李某被中科院研究生院聘任为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同年12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将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的工作交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招标、评标、监管和验收,李某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工程评标会的评委,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李某隐瞒了其与投标人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的亲属关系,致使中科院研究生院于2001年3月8日与该公司签定合同书,工程款为169.13万元。

然而,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诸多问题,网络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常投诉,严重影响了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正常工作。2001年1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组织专业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测试,发现技术质量通过率很低。遂要求李某找中标公司补修,但李某经常拖延,并表示和中标公司不熟悉。2002年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中科物恒中心已于2001年11月注销,且李某的母亲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网络工程做出鉴定,该项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罪名(见《刑法》第166条),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全文8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缓刑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1 16:45:03
查看缓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缓刑 最新知识
针对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科院一处长被判刑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科院一处长被判刑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