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一)、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二)、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1)、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镇(街)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2)、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3)、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4)、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需要在原址拆建的;5)、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异地新建或者在原址新建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对个人及家庭情况、现住房情况、申请事项等详细说明。
与原件一致,复印件齐全。
与原件一致,复印件齐全。
国土部门出具。
原件,填写规范,村委、镇(街)已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核验,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兴北路81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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