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散职工赔偿标准
时间:2023-04-25 17:30:14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单位解散职工赔偿标准

单位解散职工赔偿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解散后职工如何安置

公司以项目组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未书面提前30天通知的,多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解散工伤怎么办

企业破产时,工伤职工可以预先申报工伤,在破产清算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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