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拆迁补偿金额较大,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企业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单位如何确定安置人员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很难确定安置人员。在实践中,拆迁单位对拆迁人员的补偿分配有三种审批形式:(1)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的安置协议中附有详细的安置人员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按照协议分割拆迁补偿款;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在“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和拆迁补偿表)中有相关记载的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住户为单位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一般以表中相关内容为参考,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诉求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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