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一、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有哪些
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对于约定内部份额的连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对连带债务的约定,没有约定内部份额的则原则上平均承担责任。
二是法定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的确定。则要进行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数个连带责任人之间平均分配责任份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要在通过比较完过错、原因力后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这一责任份额的确定也为追偿权的行使提供依据。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在对外以侵权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取得对内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各自应当承担份额责任的追偿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属于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对于这份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同时就需要由保证人来进行承担,如果保证人清偿了之笔债务之后,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索要的,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不同的处理。
二、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债权人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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