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如果中国现在是WTO成员,那么中国主管机关目前进行的调查会被判定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不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为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而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未能向利害关系方披露。此外,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似乎未能在对充足证据进行客观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在这些成员看来,使中国的反倾销规则仅在表面上符合《WTO协定》是不够的。与WTO的一致性还必须获得实质性的保证。
148.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参考《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于1997年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及程序。他承诺在加入前,修改中国现行的法律和程序,以便全面实施中国在《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协定》项下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49.工作组成员和中国代表同意,议定书(草案)第15条(d)款中国内法一词应理解为不仅涵盖法律,而且涵盖法令、法规及行政规章。
150.若干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正在继续进行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这些成员指出,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至一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税调查中确定成本和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这些成员表示,在此类情况下,WTO进口成员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中国的国内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151.中国代表对某些WTO成员以往采取的措施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未确定或公布所使用的标准、未以公平的方式给予中国公司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以维护其利益以及未说明作出其裁定所依据的理由,包括裁定中进行价格比较的方法的情况下,对中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这些关注,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5条(a)项(ii)同时,WTO成员将遵守以下规定:
(a)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已经制定并提前公布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定:(1)其确定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或公司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及(2)其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所使用的方法。对于那些未具备适用一种特别包括下列准则在内的方法的惯例的WTO进口成员而言,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其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包括与以下所述规定相类似的规定。上述准则为,调查主管机关通常应最大限度地、并在得到必要合作的情况下,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
(b)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在适用其市场经济标准及其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之前,已将这些标准和方法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
(c)调查程序应透明,并应给予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特别是提出关于在一具体案件中适用确定价格可比性方法的意见。
(d)WTO进口成员应通知其所要求的信息,并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体案件中提供书面证据的充分机会。
(e)WTO进口成员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体案件中维护他们利益的充分机会。
(f)WTO进口成员应提供对一具体案件所作初步和最终裁定的足够详细的理由。
152.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根据加入前提出的申请已发起的调查,应不受到WTO成员根据《反倾销协定》提出的质疑。他进-步确认,尽管有《反倾销协定》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
(a)中国将对下列情况,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i)根据第9条第3款进行的程序,包括加入前已采取的与反倾销措施(现有措施)有关的倾销幅度的计算;及
(ii)根据第9条第5款、第11条第2款和第11条第3款、按照加入后提出的请求,对现有措施进行的复审。根据第11条第3款对一现有措施的任何复审应不迟于实行反倾销措施之日起5年开始。
(b)对于根据第9条第3款进行的程序和根据第9条第5款、第11条第2款和第11条第3款进行的复审,中国还将提供《反倾销协定》第13条所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53.中国代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4个中国政府机构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些机构的特征和职责如下:
(a)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OFTEC)
接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申请书;就外国补贴及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发布相关初步裁定决定和公告;如必要,与国外利害关系方就价格承诺进行谈判;就征收最终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提出建议或就退税提出建议等。在外经贸部条法司内设有反倾销处,负责处理被指控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b)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ETC)
负责就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此种损害的幅度进行调查,并提出有关损害的调查结果。国家经贸委中设有非常设的决策机构,称为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IIDC),由国家经贸委有关司的6位委员组成。常设的行政办公室负责产业损害调查,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供批准。
(c)海关总署(海关)
负责与外经贸部协调反倾销调查;实施征收现金保证金、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补贴税实施反补贴措施,并监督执行。
(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TCSC)
根据外经贸部针对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建议,就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作出最终决定,并负责返还多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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