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政府奖励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时间:2023-05-02 18:34:55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奖励我们公司购买电动车4万元。如何进入金融账户?如何计算折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下面,我想帮你。律师回答: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6条的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政府补助为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获得的政府奖励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领取奖励并购买车辆

借款:银行存款

借款:递延收益

借款:固定资产

借款:银行存款

(2)计提折旧

借款:管理费用

借款:累计折旧

借款:递延收益

借款:营业外收入

2。税收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接受政府转移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政府有关部门,下同)明确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企业,企业视同国有企业处置家庭资本(含资本公积)。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政府确定的进项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指定为特殊用途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其中,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政府确定的收货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向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企业所得税按照政府确定的进项税额计算缴纳,计入当期总收入。政府不确定进项价值的,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为收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入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所得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用于支出的,不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接受符合非应税所得条件的政府奖励的,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否则,您需要在收到企业所得税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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