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商标不得包含哪些内容,包括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具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的标志以及其他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合法性,避免商标被滥用或误用。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具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的标志;
4.其他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不能有哪些特征?
商标是企业进行品牌宣传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但商标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能有以下特征: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性的;
4. 商标申请人不具备使用权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7.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因此,企业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商标具有上述特征,以避免商标被驳回或者被侵权的风险。
企业在使用商标时需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具有特定特征的标志,否则可能会被驳回或侵权。因此,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认真审查,遵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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