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组织他人卖淫的有三个人以上的,那么就应该认定为相关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至于卖淫的场所、组织的人数还有规模等都不影响卖淫罪的认定。卖淫人数达到是人以上、或者卖淫中有未成年等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具体情况来依法判刑。
组织卖淫罪具体怎么认定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具体认定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如下: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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