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可否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不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财物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自力行为,但该行为由于缺乏一定的程序,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债务人不偿还自己的债务,要选择合法的行为进行催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查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二、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凡是执行和解协议及重整程序不需要的并且其价值不高于债权数额的担保物,都要退还给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可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2.既然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赋予有担保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为对价来实现利益衡平。
三、债权人可否书面免除担保人责任
债权人可书面免除担保人责任,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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