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有哪些
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有: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3、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4、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泄密;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6、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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