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工伤鉴定期以外的
时间:2023-05-31 20:37:24 4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已经为受伤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属于正常情况,但不排除双方对工伤性质的认定,更不用说工伤性质的司法审查了。因此,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是完全可行的。在没有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诉讼中查明事实,认定工伤的性质。其次,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对比该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修正案中相关内容未作变更),显然,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只有当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存在过失时,申请工伤认定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我国现行《工伤认定法》只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没有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或者必须申请工伤认定。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受害劳动者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当这两种情况发生时,受伤职工失去的是认定工伤的机会,承担社保机构在缴纳工伤保险金时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受伤员工承担的后果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过失造成的,该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工伤职工提起的工伤赔偿诉讼进行实体审理。只要发现受伤职工是在履行劳动职责时受伤的,应当确认受伤职工的伤害属于工伤,并判断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得逃避法律责任。此外,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此类问题上,我们不应严格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也不应以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为由,接受或拒绝起诉。第三,在这类问题上,要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工伤赔偿纠纷的异同。虽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都是以职工遭受的工伤为基础来解决工伤职工的权利救济问题,前者是解决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应当对受伤职工承担责任的问题,后者是解决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工伤申请义务,受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保险金,因此受伤员工应承担工伤赔偿金给受伤员工。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受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认为劳动者应当以工伤认定即行政确认工伤为由向法院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工伤是工伤赔偿的必要程序。

法官提醒:劳动者(包括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丧失了工伤赔偿的途径,可以通过侵权赔偿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两种方式在维权程序、适用期限或诉讼时效、残疾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和项目、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劳动者重大过失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有必要提醒劳动者,应当在工伤发生后的法定期限内(即事故发生之日而非治疗结束之日)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者本人因伤不便迁移的,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此基础上,对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认定工伤。劳动者本人因工伤不能移动的,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因此,建议尽快确认受伤工人的身份。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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