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良武,男,34岁(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第二十三村民组;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武及其辩护人侯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武于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开利德国际服装批发市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是假冒的BOSS、POLO、鳄鱼、PRADA、DUNHILL、TOMMYHILFIGER、AQUASCUTUM、Brberrys等品牌的服装。2006年3月10日被当场抓获,并在其销售服装的金开利德市场B区42号、117号、118号摊位,及其租用的西城区车公庄北里39号楼1单元地下4门内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良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良武的行为系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良武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陈良武的辩护人侯海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良武系犯罪未遂;
2、被告人陈良武准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被查获,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的损失;
3、被告人陈良武此次犯罪系初犯;
4、被告人陈良武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陈良武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良武于2006年3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开利德国际服装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金开利德服装市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是假冒的BOSS、POLO、鳄鱼、PRADA、DUNHILL、TOMMYHILFIGER、AQUASCUTUM、Brberrys等品牌的服装。2006年3月10日被查获,并在其租赁的金开利德市场B区42号、117号、118号摊位,及其租用的本市西城区车公庄北里39号楼1单元地下4门内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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