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解散。
清算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后公司正式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董事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指定有关人员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散公司有哪些正当原因
解散公司有如下正当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6.被吊销营业执照。
7.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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