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拟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b)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停止运转设施制定的相关规定。c)停止运转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2)拟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污染物物集中处置设施停止运转的书面申请文件
信息真实有效。
3
0
纸质
申请人
2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近三年)
信息真实有效。
0
3
纸质
企事业单位(申请人)
3
污染物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0
3
纸质
行政机关(环保部门)
4
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日常管理记录
信息真实有效
0
3
纸质
申请人
5
拟采取的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和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
信息真实有效。
0
3
纸质
企事业单位(申请人)申请人
6
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近五年)
信息真实有效。
0
3
纸质
企事业单位(申请人)申请人
7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信息真实有效。
0
3
纸质
申请人
8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0
3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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