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4-17 09:53:08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自己的责任。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2、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公正、全面、实事求是地说明。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的合同,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是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保险费率高低、保险期限长短、保险责任范围的惟一因素。而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危险状况保险人无法了解,若对保险人课以信息搜集、核实的义务,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难保准确。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经营人或利害关系人,则常常知晓其全貌,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了解危险及合理控制危险,保险法从效率角度出发,课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求保险合同的实质平等与自由。

3、防灾及施救义务

人们投保后往往以为进了保险箱,而不再去防范风险。例如,有了盗窃保险就会放松警惕,掉以轻心,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会熟视无睹、袖手旁观,这无异开门揖盗、引狼入室,不仅增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补偿责任,其结果,保险制度不但未达防御灾害、增进人类福社的目的,反而成为灾难发生的罪魁祸首。故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课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施救的义务,以求双方平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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