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租得张女士的购车指标,但到期不还,张女士告到法院,索要车辆。日前,朝阳法院判决认为,出租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判令许先生还车。
张女士说,2012年3月,自己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由于好朋友许先生急于用车,于是同意出租该指标。许先生还写了一份书面承诺:年租金3000元,租赁张女士的小客车。租期临近,许先生拒不还车。
事情并非如此。许先生说,2010年8月,他去买车,当时还没有摇号政策,但自己忘带身份证了,便借用张女士的身份证购车。从那时起,车就一直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法院认可许先生出资购车一事,但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许先生尚无在京摇号购车资格,所以涉案车辆现无法过户登记至其名下。而相当于租赁协议的保证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许先生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把车交付给张女士,张女士要给付车辆折价款2.3万余元,并退还租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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