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悔过,它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之一,即责令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非刑罚处理的方法,指的是对于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写检讨、具结悔过,是一种回忆检查自己的思想、反省自己言行的一种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结悔过。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虽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权利,也不会产生限制或者撤销权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特性所在,对相对人的名誉权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什么情况下需要具结悔过
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下才需要具结悔过。即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起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因此只有在对不起诉活动中,才可能适用具结悔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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