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大福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彦,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娟,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亮,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全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陈*全是佛山市澜石街道办事处黎冲村朝阳村民小组的村民。2003年10月17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对其于2003年7月10日提出的申请不予答复,严重失职为由,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1、澜石街道办事处立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李*薇等十余人的侵权,并取消其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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