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调出本市工作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带哪些材料?(大病提取公积金,省直公积金查询)
1.职工因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需持登记备案的一年内的购房合同、交款单据,并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需持一年内的购房协议及交款单据、契税凭证、机打发票(交易费、评估费和测绘费)、过户后的房产证,并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持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被确认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鉴定证书、大修合同或协议,并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和《提前还款通知书》(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并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6.职工离退休的,需持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并持身份证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并持身份证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8.职工调出本市工作或出境定居的,需持工作调动手续、出国出境证明,并持身份证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9.职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司法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人关系的合法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的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到归集科(管理部)办理。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是否应亲自到场办理,其他人可否代办?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非同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
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作为代办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后支付给职工,不得直接提取现金;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办哪些具体程序?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印章。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向“中心”经办部门提出申请。“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即收即办。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已审批提取的,申请人应持“中心”的提取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逾期应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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