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起来后,流动就业人口基数越来越大,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办理流程逐渐受到重视,也成为大多数人的普遍问题。面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稳定性的需求,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参保,同时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国务院颁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
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注意事项:
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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