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高新技术成果即被纳入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范畴。各国公司法均认可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我国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确认。
三、非专利技术满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大条件:
1、可评估性。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有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可以用货币来确定和评估。
2、可转让性。股东的出资应当不仅可以由股东交付给公司,为公司的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的从公司转移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
四、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数额为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五、以高新技术成果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在依法办理完产权登记的手续后,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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