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两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涉外合同的订立过程
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法律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或者口头(电话等)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相结合,交叉进行。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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