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
(一)南通大市内户口迁移(迁移立户)
1、办理须知: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的,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
3、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相互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家庭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不担任户主的,还需要提供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和相互关系证明(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家庭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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