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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