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协议书。
男女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接受离婚登记的申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C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C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
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离婚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在提交上述材料后,民政局会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过程中,如有争议,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证据,如财产清单、医疗记录等。
总的来说,离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和材料。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争议,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证据。
《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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