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有继承权,要看继承主体是谁,如果是离婚的一方,一般就没有继承权,如果是其子女,即有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父母与子女继承关系有几种情况: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2、养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3、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那么,上述的三种类型中,父母离婚是否影响子女继承权呢?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抚养其子女,均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2、养父母子女之间,则可以因为养父与养母离婚,子女归抚养父亲或抚养母亲一方单独来抚养,从而使得不尽抚养义务的养父或者是养母的一方与原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因此,这会导致相互继承权利的消灭。3、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因继母和继父的离婚,子女归继父或继母一方单方抚养,另一方因其不继续承担抚养责任而使原来的抚养关系终止,从而导致相互继承权的消灭。另外,如果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基本已将养子女、继子女抚养长大成年,或接近成年或能够独立谋生,此后,即便出现了其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离婚的情况,均不影响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和扶养关系,并且也不影响他们之间的相互继承权。
一、怎么理解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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