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
依据1997年4月8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1997]192号),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二、申报资料
条件: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程序和时限:
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期限:
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该《规范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属中央事权,需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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