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必须首先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使用,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经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列支。
全文9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