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报销要求的缴纳期限具体如下:
1、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报销50%,报销比例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
2、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3、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4、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险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险报销流程
生育险报销流程如下:
1.由用人单或往首、镇劳动保障服务立工作人员携带由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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