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无论是借方还是放贷方都会有危害。具体而言,对借方来说高利贷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利息过高,造成自己负担过重。对于放贷方来说,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
高利贷的危害具体有哪些
高利贷的危害如下:
1、高利贷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利息过高,造成自己负担过重;
2、一些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还贷,会造成严重的家庭问题;
3、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
4、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5、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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