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标准一般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一般事故中,针对负有责任的发生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责任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使人员伤亡增加、财产损失扩大,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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