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情节较重: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4、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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