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可否要求撤销行政协议
1、行政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政府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协议,如果撤销行政协议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行政合同的缔结是怎样的
(1)缔结行政合同原则:适应行政需要原则;不超越行政权限;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①招标是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或公告后需要制定标底,标的不能公开。招标是富有竞争力的一种行为方式: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公开性;三是招标文件规范。
②拍卖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
③邀请发价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向对方缔结合同,而是要请选择地认为最适合的行政相对方签订合同,这种方式也是采取公开的招标,但行政机关在参与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④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比较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接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直接磋商方式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招标和邀请发价有取得结果的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只能在某些地方履行的合同;需要专利权和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的高度专门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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