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月7日,孙某携带一把枪在进入长途汽车站的时候被警方查获。孙某称这是仿真枪,是旅游时买的用于收藏。本案中孙某携带的仿真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鉴定为枪支。
二、观点分歧
这一起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案,有人认为应该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其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综上,只要是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的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行政案件查处,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此案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查处。
三、法理评析
同一行为法律上有两种性质的界定,一种是行政违法,一种是刑事犯罪,但最后采取的处理方式只有一种。从法律效力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从时效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依据法律中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基本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原则,以及孙某主观上无犯罪目的,只是因为好奇便在旅游时买了一支用于收藏等客观事实,本案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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