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须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承包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8.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9.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0.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1.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15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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