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原告:河南省某市康复医院,被告:某市工商局
原告因不服被告向其开出的某工商处字(20(L))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1年8月16日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的执法人员于2002年7月30日实行打假保健康行动时,在未向原告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采取砸锁撬门等手段,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随后封门换锁。2002年8月21日,被告将内容为9000元罚款的某工商处字(20(L))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原告处。此后当地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夸大报道,导致该院经济效益直线下降。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能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此举显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此外,被告扣押原告物品后,在法定期限内,一直不作任何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扣押原告的《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另案处理。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后,被告某市工商局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00元,仍由上诉人负担。
目前,某市康复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给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总计626751.41元的标的额,正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以下线索:
前提认定:被告有无管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5条及其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和制剂的管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机关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限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到本案来说,显然被告无权深入原告医院进行搜查和处罚,其行为是对卫生局权力的篡夺和越位,不具备法律上的依据,违背了行政合法原则。
过程认定:被告扣押及搜查行为是否合乎程序。
从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并未携带和出示任何工作证件,便采取了强制性的扣押措施,事后也未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未对其行为作出任何解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如果将当事人的物品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没收、扣留或者解除登记保存的处理。而本案的被告显然并为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也未出示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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