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吗?
时间:2023-07-03 10:23:30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有规定结案期限。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的规定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指控,举报,交出刑事案件的截止日期。在正常情况下,是否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30天。特殊的重大复杂线索经地方(市)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提起案件的期限可延长至60天。

2、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审查备案的期限。审查将在三天内开始。一般审查期限为10天,最长审查期限为30天。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4、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5、提交公安请愿案的截止日期为60天。情节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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