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食物中毒,生产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食物中毒,生产者具体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生产经营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一般而言,造成食物中毒,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能须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1)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出现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食物中毒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3)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须承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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