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如果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如果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标 底 在 评 标 中 的 作 用 是 什 么 ?
标底在评标中起着重要作用。标底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最低投标价格,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通常会根据标底来筛选出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并对这些投标人进行更加详细的评审。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那么招标人可能会将其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标底并不是评标的唯一依据。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投标人的资质、技术水平、履约能力、信誉度等。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最终确定中标人。
因此,标底在评标中虽然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招标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底,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如果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参考标底。但是,标底并不是评标的唯一依据,招标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底,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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