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是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满足条件的可适用假释,同样要求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般,故最快可减至有期徒刑一年半。
判刑三年缓刑四年什么意思
宣判的刑期为三年,缓刑四年。对三年刑期暂缓执行,设置四年的考验期,在四年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三年刑期不再执行。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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