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条款上存在分歧,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当双方对高度专业的条款合同的概念存在分歧时,应遵循标准条款的解释原则,2013年9月16日,做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并结合合同中的定价单位及相关贷款等相关细节,对判决结论予以佐证,方和丁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为**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本外币贷款合同,外汇再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发行协议(合同)、保函发行协议国际和国内贸易融资协议下的债务,远期结售汇协议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协议等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承担最高4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黄金租赁最高担保合同,同意**公司以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黄金租赁合同项下交付的实物黄金为基础,承担最高余额为69000克黄金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黄金租赁合同,其中规定**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租赁55公斤标准金条或金锭,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和交付。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未能偿还黄金租赁,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率收取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工行按照合同交付了55公斤黄金,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了交付手续。租赁期满后,**公司未按约定返还黄金,工商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下达命令:1**公司返还合同约定的黄金租赁本金55公斤,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公司、丁先生和方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发现,除了本案中的黄金租赁外,**公司还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1460万元,案件受理后,被告丁和方也保证,**公司和**公司没有辩护。丁和方辩称,他们签署的最高担保合同不包括**公司租赁黄金的担保责任,并要求拒绝工商银行在本案中就黄金租赁担保责任提出的申请。工行认为,本案中的黄金租赁合同包含在丁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合同的许多融资方式中的“其他文件”中,黄金租赁业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应以工行的角度来解读,即包含在融资形式中,因此,丁、方应为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合同为黄金租赁合同,不包括在最高担保合同所述的融资协议中。此外,**公司签署的《黄金租赁最高担保合同》具体明确,而丁、方签署的《最高担保合同》并未明确为黄金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结合被告**投资公司仍有工行贷款1460万元,且由丁、方担保的事实,可以得出结论,丁、方没有足够的依据为本案主合同的黄金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判决为:1**公司返还55公斤黄金并支付违约金;2.*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对丁、方提出的诉讼
中国工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法律分析
<1,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工行在融资方式的解释上具有权威地位,其对黄金租赁业务的术语被解释为一种融资业务,属于各被告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然而,普通的金融家和担保人并不具备这种专业精神。从字面上看,丁和方签署的担保合同所担保的融资方式没有提到黄金租赁
什么是“通俗理解”?也就是说,一个行业的外行可以得到的合同的字面意义。披露条款使担保人无法预测融资人的融资形式。此时,如果用“专业术语”代替“共识”,无疑会大大超出担保人对自身责任的预期,加剧其不利地位。民法中的公平观念是不可取的。在相关合同和案件细节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首先,丁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与**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明显不同。前者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后者以黄金为计价单位。第二,**公司仍从工行获得146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贷款,该贷款也由丁和方担保。这两个案件的相关事实足以产生以下推论:即丁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为**公司的相关贷款1460万元提供担保,而不是本案的黄金租赁债务
3。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相比,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主导地位。它们主导着格式合同的制作、合同的签署和融资的发放。在实践中,非标准操作并不少见。例如,在本案中,工行没有义务在丁和方签署担保合同时解释可能包括黄金租赁合同的“其他文件”的标准条款,并在主合同栏中填写丁和方的担保人。如果这些超出担保人预期的行为仍被确认具有约束力,无疑会极大地加剧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它还阻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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